| 委託人:財團法人仰山文教基金會 (以下簡稱甲方)
受託人:______ 建築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乙方)
起造人:______(以下簡稱丙方)
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、丙方委託辦理(待補)君座落於(待補)土地之住宅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,丙方並願意依本契約之設計定案內容,在規定期限內施工興建,爰經參方協議,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遵守。
第二條 工作事項
甲、丙方委託乙方之工作事項如下:
一、 有關丙方建築計劃需求、及建築基地現況條件等基地資料之蒐集、分析、研究。
二、 出席甲方舉辦之「宜蘭厝論壇」,及發表相關的工作成果,並就甲、丙雙方意見之工作及設計構想 ,作雙向溝通。
三、 參酌執行甲方召集之第2期宜蘭厝評選委員會、及各入選建築師所共同訂立的宜蘭厝設計準則。
四、 對基地景觀及建築設計、建築結構、水電空調、設備管線、建材選用等等,提出可行性方案。
五、 代丙方提出乙類基地必要之「都市設計(開發許可)審議」。
六、 製作規劃報告書及模型,繪製設計及施工圖,並概估工程預算。
七、 就定案後之建築設計,代丙方申請建造執照。
八、 配合甲方之推廣活動,製作成果展覽圖版,其規格由甲方統一規範。
九、 於工程施作期間,解釋設計疑義,及執行監造職責。
十、 與甲、丙方商定後,完成本案宜蘭厝紀念展示物之設計構想,並估價。
十一、 其他配合甲方執行宜蘭厝推廣活動的相關工作。
第三條 工作流程及成果
一、 在第2場「宜蘭厝論壇」舉開前,乙方應完成基本資料研究,擬定設計構想並提出設計草案。
二、 在第3場「宜蘭厝論壇」舉開前,乙方應參酌甲、丙方意見修正完成設計草案。(住宅單元圖面、
模型比例均不小於1/100。)
三、 在第4場「宜蘭厝論壇」舉開前,乙方應參酌甲、丙方意見修正完成設計正草案。(住宅單元圖面
、模型比例均不小於1/100)
四、 丙方最遲應於第4場「宜蘭厝論壇」時,確認本契約第六條第三、四款之設計條件。
五、 第4場「宜蘭厝論壇」結束後伍拾日內,乙方應提出規劃報告書及建築設計圖一式拾份,經甲方召
集評選委員會與丙方確認定案。(圖面比例尺同前項之要求,規劃報告書內容應包括:規劃設計概 念及其與第2期「宜蘭厝」推廣計劃的配合說明,使用者參與設計內容與結果,建築、結構、設備
、構造及材料之設計說明,環境及外部空間構想、宜蘭厝紀念展示物之設計構想等。)
六、 乙類基地若有「都市設計(開發許可)審議」之必要,應於「確認設計定案」前完成。
七、 確認設計定案後參拾日內,乙方應代丙方提出建照申請,建照核准後陸拾日內,乙方應完成施工圖 說交付丙方,並提供副本貳份給甲方。
第四條 辦理期限
一、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三條之規定,完成各階段設計工作。
二、 丙方應於設計定案確認日起參年內,完成建築物興建。
第五條 設計補助費及付款方式
甲方給付乙方設計補助費計新台幣(待補)元整,並依照下列方式給付:
一、 第1期款:參方簽約後,由甲方給付25%。
二、 第2期款:乙方完成設計草案,經第3場「宜蘭厝論壇」評選委員會同意後,由甲方給付25%。
三、 第3期款:經評選委員會與丙方確認設計定案後,由甲方給付25%。
四、 第4期款:建照核准且乙方交付第2期「宜蘭厝」成果展覽圖版、模型後,由甲方給付25%。
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五款完成之圖面、規劃報告書,以及成果展覽之圖版、模型,其所有權歸屬甲方。乙、丙方得複製、運用及發表。
第六條 丙方應提供之資料
一、 地籍及地形、氣候資料。
二、 基地周邊環境、公共給排水資料。
三、 建築內外各空間之用途、規模及設計要求條件。
四、 其他與設計相關之資料。
五、 申請建築許可必要之土地文件、起造人身分等資料予乙方,以便乙方代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造執 照,或申辦其他各項手續。
六、 丙方若有多位住戶時,應簽訂合作興建意願書,並互推乙位起造人為全權代表,各住戶所簽具之合 作興建意願書、全權委託書,視同本契約之附件。
第七條 出席會議
乙方負責人及丙方代表人,應親自出席各場「宜蘭厝論壇」及各種會議。
第八條
甲、丙方得隨時洽詢乙方有關委託事項之處理情形,乙方有告知之義務。甲、丙方對乙方所繪製之設計圖有同意權。其修改意見,除各場「宜蘭厝論壇」結論外,甲方應以公函知會乙方,乙方應充分參照甲、丙方之意見辦理。
第九條 設計變更
經甲、丙方確認定案之設計圖說,如因丙方計劃改變,需辦理變更設計時,變更內容應經甲方同意;其因為變更而增加之設計費用,由乙、丙雙方議訂。
丙方變更起造人應先徵得甲方同意;非必要之變更起造人,甲方得解除本契約。
第十條 丙方有義務將本案宜蘭厝紀念展示物、及宜蘭厝標章,安裝於本案建築物之明顯處。
第十一條 契約中止
一、 如因甲方決策變更,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必須中止契約委託事項或其中一部份時,需以書面通知 乙、丙方;甲方並應依乙方接獲通知時實際已完成之工作量,按比例給付設計補助費。
二、 乙、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必須中止契約時,應以書面通知甲方,乙方未領之設計補助費自動放棄。 甲方得經由評選委員會議決,退還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份。
三、 肇因於甲、乙方之中止契約時,甲方需退還丙方所繳保證金。
第十二條 解除契約
一、 丙方應依本契約確認之設計定案圖說施工興建住宅。若丙方不採前述圖說興建,或未於參年期限內 完工,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,沒入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。
二、 丙方提供乙方相關土地文件、起造人身分等資料,若有不符法令規定,不能合法申請建築時,甲方 有權解除本契約,沒入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。
三、 乙方怠忽職責,無故不出席甲方召集之會議,延宕設計進度,經甲方召集之評選委員會決議者,甲 、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。
四、 乙、丙雙方因糾紛而要求解除本契約時,應比照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。
五、 發生解除契約之事實後,乙、丙雙方任何行為均與甲方無涉,且乙、丙雙方無權以甲方之推廣活動 及名義,為發表、廣告等行為。
第十三條 雜項費用
申請建造執照、指示(定)建築線、土地測量鑑界、地質鑽探等所需費用及規費,概由丙方負擔。
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
一、 簽約時丙方應繳交等於設計補助費額度55%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(以臺灣銀行本票代之,支票抬
頭「財團法人仰山文教基金會」),甲方應開立收據交丙方收執。
二、 丙方請得建造執照後,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50%,請得使用執照後,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餘
額。
三、 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、二款之規定,遭甲方解除契約時,履約保證金沒入。
第十五條 著作財產權
乙方依本契約所製作之圖文、模型、規劃報告書、宜蘭厝紀念展示物等,其著作財產權由宜蘭縣政府、甲、乙、丙肆方共同持有,任何一方使用時,無須經他方之同意。
第十六條 乙方對本契約委託事項所掌握之甲、丙方資料,應負保護隱私之責任,非經甲、丙方之同意,不得擅自對外發表其內容。
第十七條 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甲、乙、丙參方隨時議訂增補修訂,以書面簽附於本契約後生效。
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
甲、乙、丙參方因本契約進行訴訟時,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第十九條 附則
一、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,至工程竣工,丙方取得使用執照後失效。
二、 本契約正本參份、副本伍份,乙、丙雙方各收存正本乙份、副本乙份,其餘由甲方收存備用。
立契約人
甲 方:
法定代理人:
地 址:
乙 方:
負 責 人:
身分證字號:
地 址:
丙 方:
代 表 人:
身分證字號:
地 址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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